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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还赌债绑架8岁学生一审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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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8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高院首次尝试“陪审团”参与死刑二审
2009-02-17
  对于一审被以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梁红亚来说,今天的庭审对她显得格外重要。

  2月17日,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礼堂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梁红亚死刑上诉一案。

  当梁红亚被法警带到审判现场时,尽管一直低着头,但她还是把目光投向了旁听席。

  与第一次庭审时相比,旁听席上的人不仅多了不少,而且第一排坐着8位神情凝重的特邀代表,他们手里均拿着一份开庭征求意见函。

  这些特邀代表就是此次庭审的“陪审团”。

  担任审判长的河南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潘家玲在庭审正式开始前特别说明:“今天专门邀请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庭审,庭审结束后,请他们对一审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他们的意见将作为二审合议庭的合议依据之一。”

  案情回放:女教师为还赌债绑架8岁学生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查明,2006年3月以来,遂平县实验小学29岁的女教师梁红亚染上赌博的恶习后,与其亲戚于联合一起,多次参与赌博,输掉了六七十万元,为此欠下数十万元的赌债。为还赌债,二人决定绑架梁红亚曾经教过的学生、遂平县实验小学三年级学生小兰(化名),对其父母进行敲诈勒索。

  2008年3月7日早上,梁红亚将小兰从学校骗到家中,然后哄骗她服下7片安眠药后,带其到卧室休息。其间,梁红亚数次和于联合联系,让于联合向小芬的父母勒索钱财,但电话未能接通。梁红亚对小兰实施绑架不久,接到学校要求其回校的电话,而当时小兰又哭闹着要离开。梁红亚恐事情败露,她就趁小兰上卫生间之机,先后用手和塑料袋捂住小兰的鼻子。小兰昏迷后,梁红亚又用透明胶带封死小兰的口鼻,最终导致小兰窒息死亡。

  2008年8月7日,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梁红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从犯于联合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5万元。

  接到判决书后,梁红亚以认罪悔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为由,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从前处罚。

  庭审现场:上诉人哭着说后悔

  在庭审中,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员及被害人的父亲与梁红亚及其辩护人,围绕着对梁红亚是否处以死刑展开辩论。

  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予以维持。

  “我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也有一份令人尊重的职业。但迷上赌博后,我总是输,越陷越深,欠下了几十万元的债。在精神几乎崩溃的情况下,我把学生骗到了自己家。我真的只是想弄些钱,根本就没想着杀她。我深感罪孽深重!我悔恨!我8岁的女儿、2岁的儿子将失去一个正常的家……”“我向小兰的家属道歉,希望他们能早日从悲痛中解脱出来……”不管是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还是在最后陈述阶段,梁红亚都是声泪俱下地表示自己的忏悔。

  正面回应:判不判死刑“陪审团”有发言权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专门把“陪审团”成员秘密召集到一起,征求他们对庭审和对上诉人量刑的意见。

  “陪审团”向合议庭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后,记者采访了部分“陪审团”成员和河南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潘家玲。

  “我认真负责地亮明了自己的观点,但涉及到审判秘密,我不便公开说明。总的感觉是,责任重大,不敢有丝毫怠慢!”几乎每位“陪审团”成员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死刑案件的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把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意见,参与到死刑二审中来,是我们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结果。因为他们熟悉当地情况,对犯罪分子该不该判死刑,是有发言权的。他们的意见,有利于法院依法审慎地处理好每一起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判决的最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而且通过他们的参与,有利于开展法制宣传,增强群众法制观念,起到警示作用。”潘家玲正面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潘家玲认为,西方一些国家沿用多年的陪审团制度不但在听取群众意见方面有优势,在防止司法腐败上也有独特的作用,这种但制度未必适合中国国情,我们的做法,是将西方陪审团制度“本土化”、“中国化”的一种探索,使死刑审判更能够体现出“群众意见”,也就是民意。

  其实,潘家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立文提出这种想法后,得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大力支持。张立勇力排众议,鼓励“陪审团”模式在死刑二审中进行尝试,适时在刑事审判中进行推广。

  “在我们的司法体制中,死刑认定中的‘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等字样的内涵,往往只能由法官判断,依法进行自由裁量,最终可能会异化为法官的‘个人看法’。”张立勇向记者表示,“将群众意见作为死刑判决的依据之一,并非脱离法律实行民意审判,而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更加谨慎地把握死刑的审判标准,做到疑罪从无,宽严相济。在这方面,法官必须审慎地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不能仅仅以民愤过大作为死刑判决的前提,要懂得认清不理性的民愤、基于误导的民愤和理性的民愤;二是在民意严重偏离被告人犯罪事实等相关问题时,司法机构要秉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努力调查真相,排除疑点,竭力避免错杀。”

  张立勇说,只要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严格执行死刑政策,顺应人民群众的意愿,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适用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就一定能够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专家观点:强调法理不能忽视民意

  “司法审判本身是一项专业性很强、需要相对独立的严肃行为,法官进行审判活动时,确实需要保持一种相对独立、理性的状态,更多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际上,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看法,确实带有一定的主观情绪性。如果过多地在司法审判中考量各种社会公众意见,可能会对法律的稳定性、统一性和司法权威性造成一定的侵害。但公正司法不能仅强调理性与独立,而忽视民意背后社会心理的诉求价值。”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

  杨红朝说,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所以群众意见并不与司法公正相冲突,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关系,所以审判活动要维护社会正义,就不能完全将民意排除在外,而应将民意当作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有益监督。

  也有专家认为,征求群众意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否则会变形或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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